山亭开始对烟花爆竹非法违法行为实施有奖举报!
一、举报范围 凡山亭区辖区内存在下列烟花爆竹非法违法行为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举报: (一)非法生产、运输、储存烟花爆竹,无证、无照销售烟花爆竹; (二)违反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相关规定,销售假冒伪劣和不合格烟花爆竹; (三)违反烟花爆竹管理规定,储存和运输超标、违禁、专业燃放类产品或非法产品; (四)非法生产、运输、储存、经营烟花爆竹成品、半成品及原材料(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氯酸钾、高氯酸钾、铝镁合金粉、铝粉、硫磺等); (五)向非法生产单位提供烟花爆竹原材料、制作设备或转销非法生产的烟花爆竹成品、半成品; (六)其他非法生产、运输、储存、经营烟花爆竹的非法违法行为。 二、举报方法 在山亭区范围内发现非法违法生产、运输、储存、经营烟花爆竹等行为的,可拨打电话“110”向山亭区公安部门或者电话0632-8821103向山亭区应急管理部门进行举报,也可将举报材料直接或通过邮寄方式送达。 三、奖励要求 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的,视为有效举报并给予举报人奖励,否则不予奖励。 (一)举报人应当提供真实有效的联系方式,鼓励实名举报,以备核查过程中了解举报线索、反馈结果和发放奖励。举报人应对其提供的举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举报内容应包括明确的被举报对象、具体的非法违法行为,包括违法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和被举报人(单位)的具体相关信息,必要时提供相关图片和视频等佐证资料;举报事项应当客观真实,不得歪曲、捏造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 (二)实行首报奖励制度,同一举报线索,只奖励第一举报人,举报的先后顺序按照接到举报的机关首次登记举报线索的时间先后予以确定,第一举报人为两人以上联名举报的,视为同一次举报,只按同一举报进行奖励,奖金由联名的举报人自行分配; (三)举报人举报的违法行为,属于公安、应急等部门未发现且经核查属实的。 四、奖励标准 (一)所查获非法生产的烟花爆竹成品、半成品及原料烟火药等涉案物品价值总额(按照市场价格计算)不足1万元的,奖励举报人1000元;涉案物品价值总额在1万至5万元(含5万元)的,奖励举报人3000元;涉案物品价值总额超过5万元的,奖励举报人最高5000元。 (二)所查获非法储存、经营烟花爆竹产品价值总额(按照市场价格计算)不足1万元的,奖励举报人1000元;产品价值总额在1万至5万元(含5万元)的,奖励举报3000元;产品价值总额超过5万元的,奖励举报人最高5000元。 (三)凡对非法运输烟花爆竹产品进行举报,并经相关部门联合调查核实的,视情奖励举报人500元至3000元。 五、奖励程序 对属于本部门受理的举报事项,应当依法接受,不得推诿拒绝。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举报事项,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告知举报人向有权处理部门举报,或者将举报材料移送有权处理部门调查处理,并采取适当方式告知举报人,无法取得联系的除外。 受理部门应于举报事项核查处理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对举报事实、奖励条件和奖励金额予以认定,提出奖励意见。对符合奖励条件的举报人,奖励发放单位应及时通知其领取奖金。举报人须在接到奖励通知15日内,携带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指定地点领取奖金。逾期未领取的,视为自动放弃。 下列举报情形不发放举报奖励资金: (一)生产经营单位依法依规已经报告的举报情形。 (二)无法确定举报人的举报情形。 (三)其他不符合奖励条件的举报情形。 负责举报受理、核查、奖励资金发放等事项的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保密制度,不得以任何方式泄漏举报人个人信息和举报内容等相关材料。 六、鼓励主动停止违法行为 非法生产、运输、储存、经营烟花爆竹行为,严重危害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属违法甚至是犯罪行为。凡主动向应急、公安等部门说明情况(也可拨打举报电话说明情况),并立即停止违法行为,上交非法烟花爆竹成品、半成品及原材料,没有造成社会危害的,将依法免于处罚。 七、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6年3月1日。由山亭区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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