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9日,山亭法院北庄法庭成功调解一起妻子起诉“第三者”返还财产的赠与合同纠纷案件。被告当庭返还现金12万元,切实维护了夫妻婚内财产的合法权益。
山亭一“原配”起诉“小三”,追讨20万
【基本案情】
户某(妻子)与李某某(丈夫)系合法夫妻,在二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户某发现李某某自2020年起一直与被告李某保持不正当男女关系,且李某某多次通过微信、银行卡、支付宝等向第三者李某转款20余万元。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户某立即向法院申请诉讼财产保全,依法冻结李某账户资金,并起诉主张赠与行为无效。
承办法官认为,李某某在与户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擅自将夫妻共有财产赠与李某,李某在明知李某某有妻儿的情况下与其保持不正当关系,并接受其赠与财产,该行为违反公序良俗原则,接受赠与一方应返还赠与财产。
为最大限度保障家庭和谐关系,维护原告户某对夫妻共同财产所享有的合法权益,承办法官组织当事人进行庭前调解,在法官耐心释法明理下,李某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同意返还受赠财产,考虑李某实际接受财产的金额,在法院的调解下,最终被告李某与原告户某达成了返还受赠财产18万元的协议,并当场返还现金12万元,余款6万元于2025年4月20日前一次性付清。该起赠与合同纠纷案件得到妥善化解。
山亭一“原配”起诉“小三”,追讨20万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第七条:夫妻一方为重婚、与他人同居以及其他违反夫妻忠诚义务为目的,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他人或者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处分夫妻共同财产,另一方主张该民事法律行为违背公序良俗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并依照《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处理。
夫妻一方存在前款规定情形,另一方以该方存在转移、变卖夫妻共同财产行为,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为由,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六条规定请求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规定请求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少分或者不分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商务合作丨1399989794 法律支持丨刘彤 158632056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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