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郭先生 发表于 2022-2-20 23:29:38

滕州“02.09”交通致死事故,涉事企业、人员被追责!

2022年02月09日14时43分许 ,刘某某驾驶鲁D791**号重型仓栅式货车沿滕州市善国路由南向北行驶至红荷大道路口向东转弯时,与沿善国路由南向北行驶夏某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车辆损坏,夏某某死亡。




现场概览照(由北向南)
“02.09”滕州市善国路与红荷大道路口致人死亡事故调查处理情况:
事故直接原因:
鲁D791**号重型仓栅式货车,由南向东右转弯的过程中;货车驾驶人道路情况观察不够、未按规定让行、违反禁令标志是引发事故的直接原因。
事故间接原因 :
由于肇事车辆的所有人滕州市亿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对所属车辆及驾驶人安全监管不到位,主体责任不落实,未对驾驶员开展日常交通安全教育培训,未对挂靠其公司名下的车辆及驾驶人进行有效监督和管理;肇事驾驶员刘某某驾驶机动车道路情况观察不够、未按规定让行、违反禁令标志,分别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思想麻痹,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意识较差,道路交通违法行为突出,存在较大的安全隐患,引发了该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
涉事驾驶员及企业追责情况:
刘某某驾驶机动车对道路情况观察不够、未确保安全驾驶、违反禁令标志的违法行为,分别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七)项的规定(机动车通过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交叉路口,应当按照下列规定通行:在没有方向指示信号灯的交叉路口,转弯的机动车让直行的车辆、行人先行。相对方向行驶的右转弯机动车让左转弯车辆先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之规定(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
滕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对驾驶员刘某某进行刑事处罚,待人民法院作出有效判决书后对于刘某某处以吊销驾驶证的行政处罚。
处罚决定
滕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经调查发现滕州市亿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存在公司负责人责任心不强,安全生产管理不到位;对公司所属驾驶人安全教育培训流于形式,没有针对性实际培训内容;未按规定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营运车辆技术档案(一车一档)填写记录不规范等问题。



针对滕州市亿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存在的问题滕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已责令其限期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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